你是賣方,不是你的 經紀人,任何買賣合約你自己沒有好好讀清楚,你怎麼說這完全是經紀人的錯 ? 雖然或許你的 realtor 在這個部份沒有很"聰明"的如您所希望的擬定合約內容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論,甚至於因此讓買方用這個條文作為退出買賣的原因,然而在老貓看來,你的經紀人並沒有犯下法律上所規範不應該犯的錯誤,事實上您自己說明的很清楚, "我們以為拿出證明就行了"...老貓的問題是你自己為什麼不在雙方簽約之前,好好仔細將買賣合約讀一次,確認所有的內容? 你需要瞭解任何法律文件,任何內容,任何詞句絕對不能"以為"...,必須確實弄清楚,而這個把關的責任是你與你的經紀人共同的責任,這是問題的重點.....同時如果你不能依據合約的要求提供 written notice .你的疏失至少應該與經紀人的責任是相同的.....(他的責任是確認你準備的這些文件完全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