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你的前後回答來看,似乎是租客以前就住在你的出租房。你去年九月希望再續一年,所以把你簽了字的新合同寄給了租客。但租客另有考慮,因故未簽一年新合同。如果是這樣的話,按照相關法規,租客不簽新合同,就自動進入month to month合約。如果俺的思路對頭的話,可以考慮前往麵見租客,要回那個對方未簽字的合同,理由是既然租客沒有意願續簽一年的合同,同時也按原來的租金按時付了,那麽房東和租客就是在month to month合約中,那個未簽字的新合同就沒有什麽用了,希望收回。租客應該沒有理由回絕,除非租客真的是想還租一年(可能信不大,要不為何不簽字?)。如果此計成功,過幾天你應該就可以發提前30天通知,告知租客不再續租。這樣你就可以報一箭之仇。
如果是完全的新租客,新合同,你不讓對方簽字就住進去,則是不合邏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