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必須去法院才行

在中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6條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不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適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接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

美國有較為完善的離婚後扶養製度,美國起訴對女方較為有利。
從最大限度地保護女方權益角度出發,一般說來女方在美國申請離婚更為有利,因為其對婦女權益保障較為完善,有丈夫離婚後需支付妻子贍養費的製度。
離婚時,妻子有權向當地法庭申請贍養費直至其再婚時或獨立生活時為止。法庭裁決男方必須付給贍養費後,即使妻子離婚回到中國,該裁判仍然有效,男方仍有繼續支付的義務.
反之,中國,則隻有象征性的離婚後經濟幫助,即離婚時對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而且具體方法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才由法院判決。
所以對男方而言,則是回國離婚所背負的法律義務較少。所以在涉外離婚中,男方當事人經常舍近求遠、不辭勞苦地選擇在國內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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