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州江讀友來函:我現在人在監獄,我的情況是這樣的:本人1992年來美國,1993年7月取得C-8卡,1998年1月上庭失敗被判離境,我沒有上訴。1999年12月我與美國公民結婚(美國出生的華人),那時我沒有立刻申請綠卡,到了2001年3月提出綠卡申請,2001年9月移民局問話,我沒有去,律師說幫我申請延期,但我不知道他並沒有做。去年7月我開快車被抓,然後他們說我1998年1月已被判遞解出境。我太太交了擔保書,但移民局不讓她擔保,我目前在上訴,請問我有多少機會出來?
答:移民官的意圖,顯然是要執行1998年判的離境令。我無法告訴您有多少機會可出獄,因我不知您的上訴是否有力。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被移民局告上法庭之後舉行的婚姻,都被假設是假結婚,若生有子女,那就有助於證明不是假結婚。
最高法院對塞得維塔絲告戴維斯(Zadvydas V. Davis)一案所做的決定,表示移民局對於已被最後判決遞解出境的外籍人士,不可予以無限期拘留,隻可拘留合理的、必要的一段時間,以便把當事人遞解出境。
最高法院認為,在最後遞解令下達以後,將當事人拘留長達六個月算是合理的,過了六個月之後,若當事人有理由提出,在可預見的將來,不大可能會執行遞解出境,那麼政府必須對此反駁,才能繼續拘留當事人。
可是,移民局至今尚未遵守最高法院的裁決,隻是口頭說遵守罷了,藉口有一大堆:例如有特殊情形的案子,需繼續居留;被拘留人對其遞解出境,採取不合作態度;移民局很快就將獲得當事人原居國的旅行證件,因此當事人不應獲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