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法庭通常判給女方多少財產?(紐約州)

1980年7月19日後提出的離婚訴訟,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平均分配。婚姻中的財產有共同財產和單獨財產之分。

單獨財產包括所有婚前獲取的財產,如遺產繼承或他人(非配偶)的餽贈,如個人傷害獲得的賠償,包括單獨財產的自然增值或轉手中的獲利,但是這些財產必須在雙方的書麵協議中,註明為單獨財產。除非在雙方的書麵協議中特別註明,在提出任何婚姻訴訟之前,獲取的所有財產,不管財產在誰的名義下,均視為共同財產。

法官在依法平均分配雙方共同財產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1.雙方在結婚時、訴訟開始時,和將來的收入狀況;

2.婚姻持續時間的長短;

3.雙方的年齡和健康;

4.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是否需要繼續居住或擁有共同的住宅;

5.婚姻解除後,是否喪失繼承權和養老金;

6.是否支付扶養費;

7.獲取共同財產時,雙方做出的直接或間接貢獻;

8.離婚對雙方造成的稅務後果;

9.在考慮到將來的婚姻訴訟後,某一方是否揮霍了任何共同或單獨的財產,某一方是否因此轉移財產,或增加財務負擔。

除非雙方有書麵協議,法官會根據雙方在分居前的生活水平,判給某一方暫時或長期的扶養費,以滿足他/她的合理生活需要。

法官判定扶養費的金額和時間長短,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共同財產分配後,雙方的收入和財產以及稅務後果;

2.婚姻持續時間的長短;

3.雙方的健康和年齡;

4.獨立謀生的能力,或獲得獨立謀生能力所需的時間和訓練;

5.孩子的撫養問題;

6.雙方的稅務後果;

7.做為配偶、父母、掙錢養家者和家庭主婦所做出的貢獻;可能接受撫養費的一方對另一方的事業所做的貢獻;

8.任何一方,是否因為考慮到將來的婚姻訴訟,而揮霍共同的財產,或轉移財產,或增加共同的經濟負擔;

9.雙方現在和將來的收入能力;

10.是否因為婚姻而放棄或耽誤自己的教育、培訓、事業或就業機會,從而喪失終生的創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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