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原因,一是對方家屬如果真正要 file 民事訴訟,如果沒有 Trust 保護,確實有可能會有問題,另外一個原因是一旦成立 trust,帳目就必須清楚與公開,所以你們可以確定捐的錢可以確實用在當用之處.
如果你有興趣可以看一下這個資料
http://www.btlaw.com/files/Uploads/Documents/Publications/aga..._SchmeltzWhatToDo.ashx[1].pdf
還是一句話,不要一窩蜂,這不是今天沒錢買米下鍋的問題,這個案件有可能會拖延相當的時間,這個案件的關鍵在老貓看來應該放在 reckless,這個部份,也就是說 如果 accidentally discharge (trigger) firearms 是否屬於 reckless,因此這可能是日後上訴要爭的論點,事實上有可能(相當小的可能)會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其實老貓的問題是當初他的法律團隊為什麼不找 NRA 求助,因為 Reckless 的一個定義是 a person or their actions) without thinking or caring about the consequences of an action. 然而這位警官並不是在明知有人的情況下開槍,而是麵對牆壁錯誤擊發,所以這應該是意外而不是 reckless. 這就是老貓會說這個案件應該向 NRA 求救(因為這個案例可以影響到日後許多類似的案件) 特別是靶場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