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南方富裕小鎮上一個年輕女孩嫁給了鎮上一男孩,婚後即得一子。男方家裏有錢女方家一般。男方的母親有經濟實力且非常強勢,男孩收入要上交,平時主要由女孩養家養孩。男方母親怪女孩結婚帶過來的錢未上交便百般刁難,女孩幾次哭回娘家。女孩娘家嚐試調解,無果。小兩口也試著自己過,但架不住婆婆不停騷擾。男孩軟弱且無經濟實力,不敢和父母抗衡。此為背景。
以上段落是個誤導。夫妻如何過日子是夫妻的事情,隻要女人沒有離婚,她對現狀就是同意,就沒有什麽好說的。所以如果日子不好過,一定要堅決盡早離婚。結了婚就生了娃,就不是女孩而是女人,要為自己做主,為自己的孩子做主,不要天天還做被人養的女孩夢。
不久前男孩酒駕肇事撞死了人,要罰一百萬以及坐兩年牢。男方家裏拿得出這一百萬,但一定要女方也出一半。女方不肯,於是男方家長用自己孩子名義四處借債一百萬,成為小兩口婚內債務。這事成為壓倒女方的最後一根稻草。女孩即使與男孩尚有感情,願意維持婚姻,但男方家長所為實在令人齒冷,也不願自己後幾十年都被婆婆虐待。但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即使女方願意帶孩子淨身出戶,也要背五十萬的債(已谘詢律師)。對女方來說,這個婚姻似乎已成死局。請教各位智慧的網友,此局何解?
感情不好,不等於女方沒有義務。國內的傷害刑事案,大概是賠償一筆錢換取從輕判決。所以,作為妻子,作為孩子,難道不希望丈夫爸爸少坐幾年牢嗎?即使離婚,難道媽媽再也不讓孩子早日見到爸爸?(我聽說中國式離婚好像就是這樣,離了婚遠走高飛孩子就見不到另一方,這在美國看是不正常的)所以,付五十萬,女方也是得到了一些利益。
此帖的所謂死局,在於這句錯誤的假設:“即使女方願意帶孩子淨身出戶,也要背五十萬的債(已谘詢律師)” 其實女方大可不必淨身出戶,男方已經入獄,法院還不至於把孩子從媽媽手裏奪出來給奶奶帶 ( 若是於此,真正是拍案驚奇了)。所以媽媽必須帶小孩,那麽法院判決應該會給媽媽多一些財產和費用。不知道小兩口名下有什麽財產,變賣一下,大概可以爭取到淨身出戶,不背債。
谘詢律師,不能隻問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以上也要背五十萬的債(已谘詢律師)的話,估計就是問一個孤立的問題問來的,而不是請律師設計一個全麵的策略。如果你唐突(或者托人問,或者不願意透露更多細節)而隻問一句話,律師的答案當然是婚內債務夫妻都有責任。所以這種事情不能自己操作,而是應該請律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