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突然收到一封律師信,信中說:我代表XX提出在XX時間在X公寓發生的狗咬事件。請填上附上的表格。如果你在事故發生時有保險,請保險公司馬上聯係我們,如果你沒有保險,請在附表中列明。請了解如果你配合我們,你可以避免一場訴訟。但是如果10天內我們沒有收到你的回複,我們就會牽連你進一個訴訟程序. 信中沒有提供被咬的情況,沒有賬單,沒有其他任何證明。
我們馬上聯係了公寓的租客。租客確認有其事,但是其實還不是租客的狗,是他的朋友的狗暫寄在他那裏。被咬者是女郵差,被咬的地方是community裏麵的Public area。 租客說被咬後沒有報警,沒有叫動物管理協會(是這麽個機構吧)的人來,後來叫了郵差的上司來,要求賠償,租客回複他沒有保險。(後來郵局把租客的郵遞停了,因為不安全)。我們知道租客有狗(小犬),但是他的朋友寄放狗的事我們完全不知情,於是叫他趕快把狗送走,他說狗已經送走了。租客說他的父親可以作證,是郵差踢了狗,狗才咬人(當然這個不重要,重要的是狗咬了人。)我們也督促租客趕緊買保險,但是買了沒有,不知道。然後提醒租客自己的狗要拴好。我們也作了一些功課,我們作為房東,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受到牽連。但是這種要告就告有產者的做法真讓人惡心。
我們覺得自己已經做了需要做的事情,沒有理睬那封信了。
前兩天,來了一封掛號信,還是原來的那封信的內容,區別是右上角多了一句:2nd request.
現在我們想谘詢下:1、我們需不需要回複這樣的信件。不回複,是否將來不利於我們。如果回複,肯定是找律師回複。2、我們還需要做些什麽嗎?比如需要驅趕房客嗎?他的Lease 到期了,現在是month by mon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