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大家幫助
房客租我的房子住了三年 因為要賣房子 七月份的時候寄出了30 天的通知 是需要簽收的 但房客拒絕簽收。因此找了律師 啟用了驅趕。
法官讓她在歸定的期限付錢 房客說她沒錢 而且說我房子的化糞池水溢出來了。可是我拍了幾個圖片 化糞池好好的 我想房客提供的圖片是
去年掏了之前拍的。法官讓我修 為了保險起見 我找公司再掏一次。因為這個月低要上庭聽證。因本人不在加州 我在外州的病人不得不扔下
不但沒賺錢 而且也給病人帶來困擾。已經往返加州三次了。上個月低警察去lockout 的 又花了幾百元。我的point 是 所有雜七雜八 我的花
費 以及同房客欠的租金 可不可以在法庭上一起要?還是一定再去小額房庭? 對了強調一下 我的律師什麽都不告訴我 還故意告錯上庭的時
間。而且一再強調 房客沒有錢。我要跟律師解除合約了。請問該怎麽辦?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