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離婚,女兒歸我,兒子歸他,各自負擔一個。離了之後,才發現另有人早已給他生了一女兒。我也算了,人嘛,往前看。但他在離婚過程中對此完全陷隱瞞,要不,不可能把兒子給他。兒子說他們那裏住得不開心,要回來,但非常非常喜歡學校。我明年初回美國工作,有綠卡,沒入籍。
兒子出生在美國,是美國公民。發育有些遲緩,有各種美國醫生證明。當時他要離婚,我把兒子給他有幾個原因:1、他所在城市的教育更好,學校幫助更大。事實如此,由國際學校老師找他,說孩子要特殊輔導。2、讓他明確知道孩子是要幫助的,累人的,免得他說我故意說孩子有問題,這樣,在我再次要孩子回來時,他能付錢痛快點。沒辦法,現實生活中,孩子要做的各種康複,保險不一定付的。3、知道會回美國來工作,知道要接兒子回來,美國的條件肯定比中國好。4、兒子的情況較以前有非常大的進步,我一直觀察著他呢,跟他一段時間也未嚐不可。
實際情況有點狗血,希望得到大家幫助。
第一,按中國法律,孩子十歲,可以自己再決定跟誰住一起。其父不知道,其後母自然希望孩子離開。我擔心兩點,如在中國起訴,他會不會不讓孩子出庭;另外,其父外派,工資由美國這邊發,我有銀行記錄,翻譯公證,法院是否認,一般給收入的多少為孩子的生活費。按中國的人均,幾乎叫不給錢。
第二,我可否在美國起訴?回來住加州,是否要在加州呆滿一段時間才能起訴?美國是否也是可讓孩子再自行選擇?是否可要他支付兒子的生活費,通常是多少,特別考慮兒子需要的特殊的訓練和心理支持。他如果也不讓孩子出庭怎麽辦?
第三,我可否同時在兩邊起訴他?他呆在中國,有綠卡,拿返鄉證。這個人,離婚,婚內財產分配的錢還沒付完,不付,我上法院要求執行,法官說把他名字放到老賴名單,不能坐飛機,他才付,出不了差呀。
謝謝各位給意見。這事肯定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