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直覺是對的,在理論上這是近因原則

來源: 檸檬椰子汁 2015-11-27 06:53:4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374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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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俺不懂法律,但覺得你這是無理取鬧上流Man2015-11-26 21:20:04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BF%91%E5%9B%A0  (英文的條文比中文詳細許多。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有兩種,事實原因和近因。

1.  事實原因 (but for cause) 由“若無”測試決定,即若無某種行為,則結果不會發生,這樣行為和結果間就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2.  而近因 (proximate cause) 是對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一種限製。近因是指在法律上對損害後果有足夠相關性的事件,足以構成損害後果的原因

(以上wikipedia中文條目,經我編輯後的文字)以下是我的分析:

事實原因就是在因果鏈中的事件,但是不是所有事實原因都是導致傷害的近因。

比如說,一個小孩打電話讓爸爸來接回家,爸爸說就兩條街,你自己走回來好了,結果,小孩在回家路上被車撞死。爸爸的行為(決定不去接)是事實原因,就是,如果爸爸去接了,後麵的傷害就不會發生。爸爸的行為是傷害因果鏈上的一環(the father's action is in the chain of event leading to the injury) 

但是,雖然爸爸會自責,會悲憤地說“我的疏忽殺了我自己的孩子”,法律上爸爸的行為並不是近因 (but the father's action is not a proximate cause to the injury),近因僅僅是肇事的汽車司機。

樓主的案件,證卷行的故障,是一個事實 原因,就是說,如果證卷行沒有故障,樓主不會有損失。但是,在證卷行故障後,樓主的行為(決定不賣)是他自己損失的更加相關。樓主幾次在和證卷行溝通以後,可以賣的情況下,仍然決定不賣股票。樓主說不賣的原因是開頭自己虧了點錢(第一次網上不能賣),這隻能說明樓主自己玩股的技術低,是一名賭徒,並不能說明證卷行負責樓主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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