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分居超過 8 年。男方在美國加州,女方當時跟男友回國,在中國常住。雙方均為美國公民。孩子已成年,沒有撫養問題。
1. 兩人在加州有多處房產(屬於雙方,或屬於 limited partnership),這幾年來都是男方在供養,出租。
2. 女方在中國也有多處房產,詳細情況不知道,她不說。
3. 女方提離婚,想要美國房產的一部分。如果不賣房子,equity 要對分,男方拿不出那麽多現金,怎麽辦?一定要賣房嗎?
4. 多年來,男方報所得稅是夫妻一起報,隻報男方收入,因為女方在海外的收入,他不清楚。
請教各位專家,這種情況,是否男方把有雙方名字的財產都分一半給女方,就完了?如果女方多要,需請律師打官司嗎?女方海外財產不公布,就沒法算在共同財產內了?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