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剛發生時,我真想不惜錢財,不惜代價也要DISMISS這個案子,
但是在這個一係列的活動中(找律師啊,開庭啊)很多事情真不是你們
所想的那樣,對方是A方,我假如是B方,如果A方說自己被撞,
疼痛,財產損害,一定是很容易找到律師的,我在網上查找了本州
的交通法,發現幾年前,因為有一係列的醉酒撞車至人死亡而且逃逸,
因此已經修改了一些條款,包括嚴厲處罰HIT AND RUN,
所以律師不願接B方案子。
最後實在沒辦法,即使去監牢也不怕,我在我們公司,隻有我一個中國人,
勞模一樣的角色,工作非常優秀,卻在瞬間變成罪犯,兩重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