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樓主的敘述,他想去打官司,是因為自己覺得冤。他自己說不是有錢人,所以不想請律師。
所以對於沒有錢的被冤枉的人,我暫時放棄“請你請律師”這樣的口頭禪,來問問他到底怎麽冤枉?
第一,警察看你不順眼,想抓你,你不能說警察動機不純而無罪。無罪是要說你沒有做警察說你做的事情。你可以一輩子開車不超速,隻要你超速了一秒鍾,其他一萬個小時不超速的記錄,也不能開脫你一秒鍾超速的罪行。這個是最基本的道理,樓主似乎不懂。
第二,關於什麽"# of lane"是4D, 4D和35MPH隻有0.7邁,我不能聽懂樓主的邏輯,為什麽這樣就能證明警察在撒謊?
所以,樓主這個案子,到現在我沒有看到切入點。如果樓主想打罰單,最好還是去和當地律師商量。不是說樓主必須找律師,隻是到此看來,樓主沒有贏的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