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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謝謝求佛2015-10-17 07:41:05

(A)你們當初所簽的 "額外條約",不見得合法,所以問題在於當初判決中是否容許這個安排的存在?

(B) 對方如何考慮他的職業生涯規劃,是對方的自由,對方收入減少,不論是暫時或是永久,這是對方的決定,良心說,老貓個人的建議是你們應該協商處理的方式,事實上如果對方因為創業造成收入減少,因此要減少對於您的贍養費數字,老貓要是您,其實可以接受,條件是您需要獲得多少比例新公司的股權,反正對方出招,您就回應,如同下棋,隻要棋局不完,大家見招拆招.... 所以除非您真正需要這筆錢,您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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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求佛- 給 求佛 發送悄悄話 (29 bytes) () 10/17/2015 postreply 07: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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