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延長回複的話,可以提交相應的動議(motion)。
但要注意有這樣的一個例子:原告按照法院的命令21天回複被告的文件---按照法律條款應該必須是14天回複的,原告遵從法院的命令超過了14天才回複後,被告上訴要求法院撤銷訴訟,理由是原告違例。雙方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原告還是因此失去了案子。法律條文有時比命令重要。這個例子顯然原告沒有先發出延緩回複的動議。失在沒有先例以及經驗不足。
另外要注意的是要清楚:是受到信件後的14天與該命令發出的14天以及該命令從法庭發出郵寄的時間概念的不同。可以去查相關法院所在地的當地的法律條文以及FR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