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ettlement 時建議注意R68(?)的陷阱。

來源: houtou72 2015-10-11 12:18:0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827 bytes)
回答: 有道理,記住了。告訴朋友職場菜鳥提問2015-10-10 21:09:05

當被告實力(社會與經濟相對於弱小的原告)十分強大時,往往會使用這個R68(?)陷阱:首先以極低的和解條件開價,以後增加一點點。而當R68(?)di三次雙方還達不到和解時,被告會提出或同意庭審:這時弱小的原告會麵臨這樣的局麵和風險,如果庭審判決下來的賠償小於或等於第三次(以往最高的和解建議)時,原告需要支付全部庭審時間的費用,包括對方律師團的,陪審團的,翻譯的等包括住宿費用, 以及可能還有被告出庭的,證人出庭的, 場地的,書記人員的庭審期間的工資等費用。但不需要支付法官們的庭審期間的工資。看庭審時間的長短,案情複雜程度,證人所在地點等等的情況而定多少。這時原告會麵臨很尷尬的局勢:原本就可能不多的賠償金有被用來支付庭審費用的危險,甚至還不夠而欠債。這個法律據說是為了阻止原告無限製地糾纏而節省法律資源所定的。但這個理由似乎在對強大被告有利;案件的糾纏往往對原告不利;證人會漸漸地失聯。

對於那些有常年的固定工資的雇傭律師的部門如政府部門的機構和大的公司往往不存在律師費用的負擔。當然,在被告不是很強大時,拖延戰術對其不利;首先是律師費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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