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xia,我實在被弄傻了,商家來一信隻要賠償150刀,

說賠完就不起訴了,而Minicipal court來一信隻陳述了那天被拘留的事實,沒有附帶任何傳票,這是什麽意思?
據說商家收完錢就不管此事了,此事已移交給警察一方處理,按理警察局照了像,打了指模,收了保金,不會就那麽完了,但city court的信也沒具體出庭日期,隻在最後表明,如若不服,可在出庭日7天前上訴。沒有任何沒有出庭日期,服不服又怎樣?服了就沒事了?可誰知道你服不服?
我們實在是糊塗了,還想dismiss呢,不給機會了?如坐針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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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se is in DA's hand. The -trytohelp;- 給 trytohelp; 發送悄悄話 (54 bytes) () 09/13/2003 postreply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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