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觀點非常清楚,就是改變一個人比改變一件事要困難太多。第一第二點的含義就是改變雙方,使兩個人的價值觀一致。這個確實很難,跟貧富沒有關係。雙方的差別從現在的物質舉例看並不大,所以大家覺得這點兒小事鬧離婚過分了。我認識一對夫婦,雙雙高工資,卻長年累月為小錢的花銷吵架,最後分手。所以SUV、大房子都不是重點,兩個人的態度上麵,這種矛盾以後少不了。
但至於分還是和,樓主的判斷也武斷了些,事情的改變不一定隻有‘離婚’,而且人也不是不可能改變。我從小不愁衣食,不知人間苦,到了美國自食其力才知道掙錢的辛苦,現在一個人更開始學習攢錢計劃。人的變化有時候不僅僅靠教誨、勸說和時間,更需要些機緣,這些機緣也許就在他們的生活裏麵。
往哪邊走,看他們自己的造化,那完全是他們兩個人的事情。我們別瞎操心了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