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能躲避拖拉

一般來說,serve是以serve到個人為準。但是,如果律師向對方說明代你收取法律文件,那麽才以律師的時間為準。所以,這個問題隻有你律師能回答。

說實話,官司還沒有打,就已經搞了個special order by court against you,你在那邊法官麵前已經矮了一截。打官司應該盡量主動,對方在那邊起訴,就要積極地去那邊要求把案件搬到你這邊,而不是拖拉躲避對方的process of service。

我不認識你,但是一般律師還是有基本職業能力的。現在搞到這個地步,靠兩邊算天數來過活,不應該是律師的建議。我假設是你自己的決定。所以我還是建議你去那邊請律師出庭,光明正大地列出理由,說為什麽離婚案在這邊開好。

比如,理由是你工作時間不靈活,對方如果沒有工作或者在上學,時間靈活。另外你可以建議你付對方旅行費。法官也是人,沒有必要一定和你過不去。但是你自己現在被動躲避,確實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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