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condo, 兩個月前租給了三個學生,他們三個是一起聯名簽的租房合同,租約1年。他們三個搬進來一個月後,condo association 通過了新的大樓管理條例。從當月開始,每次move in/out fee為$150. 條例中明確規定的move in/out的定義如下:
Move-in is defined as taking possession of a unit. Move-out is defined as vacating possession of a unit.
這個月, 其中的一個學生,獲得一個外州實習的機會,想要搬走,另外兩個學生會繼續留下。請問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室友搬走仍然需要向association 交納全額$150 的move out fee 嗎? 因為隻是一個人搬走,並沒有vacating possession of a unit, 而隻是1/3.
就此案例,從法律角度看,我是否有與association 談判move out fee 的空間? 謝謝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