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的是老公描述的事情經過,起因是關於孩子學習的一件小事,老公先動手,我反擊,我拿起早餐椅以使他後退,在報告裏寫的是我先attack, 沒有老公的任何動作,老公臉上有抓傷,看了醫生,我也帶傷scratches。 報告裏老公說我“throw the kitchen chaire across the kitchen at him"。我要是真能做到的話,他也不敢伸手就打人了。
三個律師都看了警察報告,第三個律師,特別指出的是原帖裏那段話,prosecutor可以引用警察報告裏“get similar account of the incident” from interviewing both parties, 來作為證據,即使老公不去作證。這是真的嗎?我對警察講的事件描述沒有一點提及,包括他以前打我造成抓傷。
這事給我很大壓力,現在綠卡身份,不想因此和孩子分離,也不知相信哪個律師的說法,希望得到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