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什麽權利逼人家認罪?有什麽能力逼人認罪?

我一直支持樓主要保護孩子,但反對檸檬頭的做法。

至於“斷”之一字,在我們這行是萬萬用不得的,隻有法官可以斷案,也就是一言定讞,退堂!

我們是推測,推測。其實跟案子走向處理方案無關,喜歡探究語言背後的心理,沒有要逼人認罪的想法,算是職業病吧。

至於和檸檬頭的討論是已經遊離本事件的狀態,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