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經發過兩次貼,請檸檬大俠指點驅逐訪客的法律程序,受益匪淺,非常感恩。現在簡要報告一下目前的情況。
此房客2月20日搬進來,簽約半年, 到8月20日租約結束,每個月的房租是$585,押金 300,如果租約沒有完成,租金不退。
從4月20日開始她就開始不交房租,6月我到法庭起訴,法庭於6月22日和7月8日兩次開庭,雙方都有律師。在7月8日的開庭中,法官簽署了order for possession,讓她必須7月15日離開,而我放棄向她追討所欠的房租(我知道她沒錢,所以也就同意了),判決生效。判決後,我問我的律師,是否要把300元押金退給她,律師說不需要,因為根據芝加哥 Landlord and Tenant ordinances, 租客不交房租,可以把押金用來支付所拖欠的房租(即使我在法庭上放棄追討拖欠的押金)。
7月15日到期後,她居然違反法官的命令,仍然沒有離開我的房子。我在7月17日,到sheriff office 填了報告,要求sheriff強製驅逐,並交了sheriff 的費用。隨後,我通知她,告訴她sheriff馬上會來強製驅逐。她才在7月19日搬走,搬走後給我發了一個條信息,說她搬走了。此事告一段落。
結果7月21日,這個搬走的租客突然給我發了一個信息,居然厚著臉皮問我,可否把押金退給她。我真是啼笑皆非,但是涉及到法律問題,我還是比較謹慎。
現在我想再次相檸檬大俠請教,在這種情況下,1) 根據法律規定,我是否要退她押金? 2) 我如果不需要退她押金,我是否要發一個正式的通知給她,告訴她她的押金是被沒收,作為所欠的租金的一部分?
謝謝檸檬大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