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請教檸檬大俠:關於驅逐房客

  之前曾經發過兩次貼,請檸檬大俠指點驅逐訪客的法律程序,受益匪淺,非常感恩。現在簡要報告一下目前的情況。

        
此房客220日搬進來,簽約半年, 820日租約結束,每個月的房租是$585,押金 300,如果租約沒有完成,租金不退。

       
420日開始就開始不交房租,6月我到法庭起訴,法庭於622日和78日兩次開庭,雙方都有律師。在78日的開庭中,法官簽署了order for possession,讓她必須715日離開,而我放棄向她追討所欠的房租(我知道她沒錢,所以也就同意了),判決生效。判決後,我問我的律師,是否要把300元押金退給她,律師說不需要,因為根據芝加哥 Landlord and Tenant ordinances, 租客不交房租,可以把押金用來支付所拖欠的房租(即使我在法庭上放棄追討拖欠的押金)。

  715日到期後,她居然違反法官的命令,仍然沒有離開我的房子。我在717日,到sheriff office 填了報告,要求sheriff強製驅逐,並交了sheriff 的費用。隨後,我通知她告訴她sheriff馬上會來強製驅逐。她才在719日搬走,搬走後給我發了一個條信息,說她搬走了。此事告一段落。

結果721日,這個搬走的租客突然給我發了一個信息,居然厚著臉皮問我,可否把押金退給她。我真是啼笑皆非,但是涉及到法律問題,我還是比較謹慎。

現在我想再次相檸檬大俠請教,在這種情況下,1) 根據法律規定,我是否要退她押金?  2) 我如果不需要退她押金,我是否要發一個正式的通知給她,告訴她她的押金是被沒收,作為所欠的租金的一部分?

謝謝檸檬大俠。

所有跟帖: 

以你律師說的為準 -檸檬椰子汁- 給 檸檬椰子汁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7/22/2015 postreply 05:44:53

你那括號裏的一段話若是你自己的理解,你就可能有風險。 -水中撈月- 給 水中撈月 發送悄悄話 水中撈月 的博客首頁 (203 bytes) () 07/22/2015 postreply 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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