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嚴重罪行,我自己認為直接認罪弊大於利

法律不是按照主觀意識評判的,我和這裏的朋友聊天可以說罪犯的態度會影響陪審團,至少像我這樣比較感性的人,但最終的判決是基於那些事實是否使罪名成立。

不會因為願意賠償而輕判。如果罪名成立,賠償和坐牢是並列的兩個,不可以用一個代替另一個。唯一可能是法庭下麵,原告因為更多的賠償而撤訴,但我不知道這個案例是不是允許撤訴,看上麵那個南卡的例子,受害者父母饒恕了,但好像並沒有結束。

現在辯護律師是用被告心智不成熟,有心理疾病作為輕判的理由,不知道可不可以成功,好像這是一個很標準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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