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您需要律師,因為您沒有說明孩子的年齡,這個問題可能相當麻煩. 依據您企資料,您的孩子的 physical custody 應該在您前妻手中,事實上在大部份的情況她有權力在環境情況改變時,帶著孩子遷居他州,您與她應該是共享 legal custody,並不是 physical custody,(CA family code section 3085)然而前題是對方必須滿足您探視的權益,因此最佳的考量是對方與您應該 work out 一個探親的時間表,如果您不能去德州接人,她應該想法將孩子送到您這裡來
(B)對方有權要求您放棄對於孩子的監護權 (physical and legal),但是對方無權終止任何既定的安排,除非您們雙方同意新的安排,或是經由司法程序取得新的判決,當然對於您,因為 physical custody 現在應該是判給母親,所以除非有新的判決,您應該不能強行要求 "我說你走把兒子留下"....
(C)同時如果孩子已經比較懂事,您們應該問問孩子的意見. 同時孩子是你們的,不是你的也不是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