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30年前的陳年舊事了,爸媽當年綠卡入境遭責難,我提議房子加名字可能好些,因工作關係

我沒住在房子裏,都是大姐辦的,後來父親以我太太的名義還清了貸款,一直住在裏麵,我則住在台灣父母的房子內直到04年回美再次入住,期間早年我太太帶小孩每年夏天住1~2月,父親做生意,給每個子女支持,大姐和弟弟的房子也是父親全款買的,房子當年以父親的財力很便宜,他絕對沒有意思過世後把一半作為遺產分給每個子女,而讓我無處可居。我們都認為父母過世後房子自然是我的。我當時沒想太多,也一直沒有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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