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回複!幾個問題我想搞清楚點,我決定不告任何人,接受並且滿意現狀, 問題我還是該弄明白點對嗎?

1. 法律上說,我收了小孩父母的錢,我還能去告小孩子的監護人嗎?對小孩父母,就是收錢或者不收打官司。但監護人和小孩父母算兩個party了,對嗎?理論上是可以告的,是這樣嗎?
2. 騎車大人行為算不算疏忽。一般大人帶小孩騎車,過馬路或從路邊停的車邊騎到馬路上,應該先停,看好路況,再騎。騎車大人自己先騎到路上,看到我車才下來,誤導小孩子直接從driveway上衝下來,發生了事故。我很幸運沒有撞傷小孩,小孩也萬幸這樣過馬路沒被車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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