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和女兒明天就能把房子賣了,過戶時誰會問老爸的姓名?兒子想來分,隻能去告老媽。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不是所有配偶單獨擁有的財產都是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到房屋,就是房屋必須是共同擁有,共同擁有就是爸媽的名字都要在房產證上。你說的所謂原則,什麽媽的一份裏麵有爸的共同財產,實際上是一個很模糊的假設,根本不是法律原則。
爸的名字不在房產證上,就不是共同擁有,原因多了,除了法院,別人管不著。買賣過戶的時候,沒人管。
law.eastday.com/dongfangfz/node10/u1a50286.html
屬於不屬於,需要兒子來告,根據紙麵上的證據,全是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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