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合同上沒有她媽媽名字。結果搬進來後,無意中發現她有男性同居者,後來這個男的幫她付房租。
租房當天我就跟她說過,任何人住裏麵都必須告訴我,並寫在合同上。結果她一直不提此男。
從她搬進來就一直說東西壞了,根據情況我也換了新的家電。今天告訴我空調壞了,結果我去看後發現
空調外機裏的風葉扇全都打壞了,很奇怪的問題,感覺是人為破壞。根據合同,我們不承擔這個修理,所以我給她發信說
這是她的責任,另外要求修空調的專業人士給一個報告。如果是人為破壞,我會報警。結果她回信說是我維修不當,是我的責任
負責修理。我想在沒有證據之前無需和她爭辯。所以我又告訴她,我會叫專人去看,如果確實是人為,我還是會報警,但如果是機器本身問題,我會修理。但她媽媽和男友不在合同內,我不能讓他們繼續住在裏麵。
請老貓還有其他朋友看我這麽處理對嗎?另外我覺得她的欺瞞行為已經破壞了合同,我是否可以以此中斷和她的租約?
她是不想搬,現在同意加她媽媽和男友名字,但總體給我感覺就是非常不好,所以想讓她們走人,大家覺得如何?或者有其他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