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妥 !

來源: 單身老貓 2015-05-27 07:38:1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62 bytes)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讓"配偶過世,當事人已經合法另結新歡"這件事在美國當地合法成為既成的事實,同時不需要先經過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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