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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任何個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主要由於在該締約國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其它公認的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暫時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其停留時間累計不超過三年的,該締約國一方應對其由於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注意“暫時停留”的文字。

標點符號斷句解釋:

任何個人  (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  締約國另一方居民,
主要由於在該締約國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其它公認的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 
暫時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
其停留時間累計不超過三年的,
締約國一方應對其由於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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