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6/23167/2006/4/xi97863441451524600223804-0.htm
第十九條
任何個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主要由於在該締約國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其它公認的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暫時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其停留時間累計不超過三年的,該締約國一方應對其由於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注意“暫時停留”的文字。
標點符號斷句解釋:
任何個人 (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 締約國另一方居民,
主要由於在該締約國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其它公認的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
暫時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
其停留時間累計不超過三年的,
該締約國一方應對其由於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中文條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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