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的案子趕來處理的警官有兩個, 一男一女. 後來雇了這個律師, 和DA office簽了個pre-charging deferred prosecution program contract算告一段落. 當時我通過這個律師向DA office要police report, 他給我拿來了一份, 是那個男警官寫的. 女警官的一直沒給我, 律師還說好像就隻一份, 女警官根本沒寫, 當時也沒太在意, 覺得這個處理結果基本上是最好了, 那也就算了.
但現在在弄綠卡的事情, 發現我好像還是有點大意了, 應該把女警官的police report也拿到手, 總之我手上的材料應該越全越好, 移民官來詢問這事時, 好有所準備. 就問兩個問題:
1. 這種police report是不是該在場的警官每人都必須寫一份, 以示公正? 也就是說, 當初我律師可能嫌麻煩, 才隻要了一份, 然後哄我說那女警官沒寫. 見我沒深究, 就算了.
2. 萬一這律師就是不願意幫我要第二份, 我可不可以直接向DA office要.
等我這個案子徹底結了, 我會給個結果給大家的. 我可不當什麽"法客"或沒事幫朋友打聽這個那個的活雷鋒, 嗬嗬.
謝謝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