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不知道為什麽實在想笑。
如果居士的猜測屬實,想用本人的經曆勸勸“山中人”。本人花了四年的時間來離婚,兩次在國內,因我當時還幻想能要得回搭在房子裏的錢。沒離了(對方是軍人+貓膩?)。兩場大戰下來對她除了厭惡、蔑視外什麽都沒了。最後是在美國離的,無子女財產糾葛,挺簡單的案子,花了2500刀,六個月等開庭的時間,現在終於拿到了我的自由。從我開始在這邊著手辦理以來,她再也沒辦法找到我,除了收到我的律師寄給她的那些東西。我現在決心不把美國的離婚判決寄給她,讓她不得不自己在國內和我離婚。說實話,聽居士說可能要害她等四到五年,本人心中大喜!!!她先前做了些手腳,這就是她得報應的時候;我這一招也不太高尚,所以我甘心送她那一半房子。這兩位或兩對,該爭的就爭,象自由,象沒有窩心婚姻的日子,但不明不白把別人蹬了,帶著孩子跑掉還找人要錢的事就省省吧。他如果是各*****,你該念佛你終於離開他了。美國人說the jalapeno(i might misspell it here, but it means a very very hot maxican chili pepper) you ate yesterday may burn your ass tomorrow.
居士,高!不過我真的希望你能拍著胸脯告訴我她得等上四五年!!!
想用本人的經曆勸勸“山中人”
本文內容已被 [ yourbrothe ] 在 2004-02-03 07:43:25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