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孕婦嫌犯,告訴他們將會被起訴,不管最後有罪沒罪,他們有可能被判罪,這就是壓力。然後,告訴孕婦,
選擇(1)如果你同意作證,公訴方將放棄起訴。你作證完了(或者公訴方放棄對月子中心的公訴,總之案子晚了),孕婦你沒事回國,下次來美歡迎。
選擇(2)孕婦同意作證,法院允許保釋,孕婦如果逃保,法院會發通緝令,你下回入美國海關,不是逮捕就是驅逐,基本上是永不來美。
選擇(3)如果孕婦不逃保,但是拒絕作證,公訴方繼續公訴這個孕婦,如果孕婦沒有律師或者用免費律師,判罪可能性大,定罪就是驅逐禁止來美十年。如果孕婦雇律師,孕婦花錢,幾萬元打到底,有錢就是任性,政府拿你沒辦法。
以上任何一個選擇都不需要孕婦認罪,如果你是孕婦,你選擇哪個?
Think before you speak。
你不知道刑事案件如何plea的過程
所有跟帖:
•
其實在作證過程中已經承認有罪了,隻是公訴方不予起訴罷了。
-希臘孤客-
♂
(66 bytes)
()
03/15/2015 postreply
17:5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