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些孕婦是證人還是罪犯(嫌疑犯)?其次,如果跑的概率大的話,就提高保釋金。

罪犯都有可能取保候審。跑路的可能性大的就多要保釋金。 要求證人出庭可以理解,限製證人人身自由,就很有問題了吧。

又,真的不讓孕婦被保釋,那不是種族問題,那是濫用司法,侵犯人權吧。  當然,如果能把這些孕婦都關在月子中心類的地方,該做的檢查不少,該吃的夥食保證質量,該運動的時候能讓她們有地方運動,同時保證她們心裏沒大問題,估計關了也就關了;不會有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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