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都有可能取保候審。跑路的可能性大的就多要保釋金。 要求證人出庭可以理解,限製證人人身自由,就很有問題了吧。
又,真的不讓孕婦被保釋,那不是種族問題,那是濫用司法,侵犯人權吧。 當然,如果能把這些孕婦都關在月子中心類的地方,該做的檢查不少,該吃的夥食保證質量,該運動的時候能讓她們有地方運動,同時保證她們心裏沒大問題,估計關了也就關了;不會有人權問題。
首先,這些孕婦是證人還是罪犯(嫌疑犯)?其次,如果跑的概率大的話,就提高保釋金。
所有跟帖:
• 是的,記得有一個叫高瞻的,因為懷孕生子,刑期拖了一年後,才真正執行的。 -希臘孤客- ♂ (0 bytes) () 03/15/2015 postreply 15:14:50
• 當然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是另個案子和罪名。人家哪知道孕婦準備跑,知道的話當然保釋金會高得多。 -simplylove- ♀ (0 bytes) () 03/15/2015 postreply 15: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