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您的理解,紅燈右轉已然單列了;實際執法中,並不是這樣
A 裏麵說,...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B 裏麵說,...after stopping as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a)…
也就是說,A 把右轉推給了 B,B 又把右轉不停車交還給了 A.
所以上麵這個結論,“21453 (A)是處罰闖紅燈包括右轉不完全停車”
給了警察 apply discretion 的權利; 這個糊塗邏輯,也是合法但不完全合理的起源。
剩下可以 Argue 的抽象問題是:
“在 A 條款中將 B 情況分列出來,在 B 條款中要求遵守A。
要是在做 B 條款管的事時違反了 A,是按照 B 罰,還是按照 A 罰?”
很好的一個學術問題,我再提上去請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