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來了,看來樓主確實是把2月25日說的是出庭日期,

myorangeclerk.com/enu/Pages/court-services/traffic-ticket-options.aspx

根據以上鏈接,樓主在收到罰單之日起隻有30天的期限答複他如何對付罰單,樓主是12月出差到加州,至2月25日,早已過30天期限。

慧惠,看你咋解釋?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