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商標侵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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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商標侵權官司

在美國做生意,官司常發生,你不告別人,別人卻可能會告你。我曾經兩次被告商標侵權。

十幾年前,互聯網剛開始不久,幫朋友在網上賣一些產品,順便就用他的產品圖片。可不久,就收到了被告的法庭訴狀,那些圖片是某某公司的智慧產權,使用它們已構成侵權行為,一看狀紙上有30多個被告,我們每家需要賠償他們三千塊錢的損失。跟原告律師聯係後,告訴可以撤出被告名單,但至少需要$2000. 隨後我給他們寫了一封信,告訴他們是無意行為,最多賠500美金。後來也沒有收到對方回應,這事不了了之。可聽朋友說他真賠了2000美金才了事,而且很多廠家跟他一樣,看來這家原告及律師生財有道。

第二次是被做直銷A公司告. 原來是我們幫加州一家工廠賣膠囊的OPC 侵犯商標權了。因為OPC是A公司注冊的商標,是他們的拳頭產品。當然工廠是主要被告,我們的隻是被帶上了。這個案子是在北卡州地方法庭提告,管轄區隻有北卡,而北卡是A公司總部所在地。侵權工廠在北卡州請了一個律師,花了一些錢終於把這個案子撤銷。我自己公證了一個誓詞(affidavit), 附上在北卡銷售此產品的發票。我們在北卡一共賣出去過兩瓶,其中有一瓶還是他們的律師為收集證據訂購的。告侵權官司一般有兩個目的,一是找回對他們經濟造成的損失,二是阻止對他們的經濟繼續造成損失。因為我們在北卡幾乎沒有什麽銷售,而且也承諾不再使用OPC這個名稱,訴訟目的達到,A公司自然同意撤訴。

這兩起官司完全是無意行為造成,但也提醒了我們,做生意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 我當時也將自己的產品全部申請了商標, 花些銀子,買個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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