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6月之說?

本文內容已被 [ 法居士 ] 在 2004-02-03 07:43:2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我想,你的“6月之說”大概是指“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中的“公告送達”,原文是“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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