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要判決,小孩不是貓狗, 不是你的財產,不能說你想幹什麽就幹什麽。孩子自己的權利(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高於你對孩子的權利(right of family privacy,按你的信念撫養孩子的權利)。
關於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對方可以說現在環境最穩定,一個四歲小孩飛到中國太累太顛簸。法官也會同情對方的說法。如果要爭取判決,想想你到底要小孩怎麽樣,不要泛泛地說接過來住幾天,到了中國你上班小孩誰看?到了美國怎麽操作,越仔細越好。對小孩有什麽好處。不要臆想,法庭上就是要你證明1+1=2。比如多看爸爸對小孩好,也是需要證明的,不是你說就是。
如果回加拿大定居,你當然有權利把嶽父母趕出去。具體如何趕,請先回來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