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轉手,是舊房換新房, 我的故事版本

羅生門版本二:

老母去世後,老爸先找了後妻。結婚前後老爸把一部分錢一次或者陸續贈與女兒,算是提前繼承,難聽一點就是防著後妻。說不定這就是女兒名下的第一棟房。女兒住。

後來,女兒嫁人出國。第一棟房子沒有用了。老爸想換一個好一點的房子自己住。把第一棟房賣了,自己加點錢買新房子同樣放在女兒名下。具體後妻是否知情,為什麽同意住在不是自己名下的房子裏,後妻是否有自己的兒女,不知道,不好猜測老爸家裏的事情。

但是,法官看案件,你告訴以上信息沒有用,因為都是個人故事,沒有證據支持。

法官麵前的證據是:女兒名下在中國有一棟房,是在女兒(1)結婚後,(2)用出賣婚前的一棟房的款項,(3)另加女兒在中國銀行裏麵的款項,(4)全權委托父親購買的。那麽法官會如何看呢?

利於做出房產是非婚姻財產的證據是(2)和(4)。利於做出房產是婚姻財產的證據是(1),還要看結婚後多久買的。至於證據(3),要分析看來源,如果是婚前收入(或者假贈與),應該利於做出房產是非婚姻的證據。很多信息缺乏,所以這個事情在這裏無法繼續幫助,當事人隻能去和律師互動討論。

最後,即使是婚姻財產,如何分還有一爭。我的估計是丈夫不可能拿50%。妥協一點,在美國的財產多分一些給丈夫就擺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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