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話在她的結尾處:

“程序正義高於事實判斷,對一個罪犯(泛指)采用不正當程序,非法獲得證據,也是一種牟利,這種牟利是以損害他人的法定權利為前提,比一個具體的犯罪行為更應該受到懲罰。”

哈哈!笑死我了,她那意思,好像她那“一個具體的犯罪行為”,不是“牟利”,不是“以損害他人的法定權利為前提”。。。心理素質太強大了!不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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