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恭喜你,在北美有對簿公堂的經曆,本身就是好事。官司贏了更是好事!
這是否是以下那個案子?居士曾經是這樣回答的:
回複:13日要和房屋監管人員對簿公堂
文章來源: 法居士 於 2004-10-05 06:00:01
美國是個處處講法製的國家,然而法律的陷阱也處處存在,由此,在北美有對簿公堂的經曆,本身就是好事。
居士認為,你的案子勝訴的關鍵是你手上的證據,以及證據的說服力,也就是證據的證明。
一、“每月1日到5日下午5點前上繳都行.過5點就算遲繳,要money order付還要交10% late fee.”是否列在租賃合同上;
二、“7月1日,房管派人送上門節日其間日程表.其中寫上July 5th office opens”的前提是什麽?而後來"今日不辦公". 的變更,前後兩者是什麽的因果聯係?
三、你們的“我們認為:這是他們錯誤信息導致我們遲交. 要是5*****們有人在,房租就可以及時交上.”,其中你們指控的“錯誤信息”,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
四、“他們卻說,我們在不在沒關係.門上有個信箱,你可以把支票直接放進去”,這門上的信箱是眾所周知的還是僅僅你們不知道?
五、7月5日他們當初告示開門,其內容和目的是什麽?比如有什麽活動(節目日程是什麽?),另外是否也規定了專門交房租的特別日子。
上述五個問題能理順了,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期間能理出一個嚴密的因果關係鏈,那麽這場官司有望,否則敗訴。
另外,為區區百來塊美金而逃避,不值得。要知道這是欺騙法庭,要承擔藐視法庭的責任。
居士恭喜你,在北美有對簿公堂的經曆,本身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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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that case.
-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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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004 postreply
11: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