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個房客因為習慣性拖欠房租,朋友去法庭告他們,EVICTION也批準了。還沒有FILE WRIT OF POSESSION,這時,房客的媽媽打電話,說願意替他們把欠的房租交上。交錢時候跟朋友簽了一份協議,大意是如果把拖欠的房租還上,朋友就同意不去EVICT他們。結果剛剛把房租補上,他媽媽也不再繼續管了。我朋友去法院一問:上次的法院判決依然有效,就FILE WRIT OF POSESSION了。本來定好警察上個星期一來,沒想到房客FILE一個EMERGENCY STAY,把EVICTION SUSPENDED. 告我朋友跟她欠了協議還去EVICT她。明天開庭,我朋友的理由是兩個:1.簽協議的條件是基於房客他媽媽口頭保證以後每個月按時替她們交房租,現在她不交了,自然可以去行使房東的權利;2. 房客在房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找了另外兩個人搬進去和他們一起住,已經構成毀約。
請知道TENANCY LAW 的各位給指點一下,朋友準備的理由是否充分。謝謝啦!
也想跟各位替朋友請教一下: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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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裁決後房東收了房客的房租哪怕是部分房租,原裁決就不能執行了。要從頭再來了,你們遇到老對手了。
-我也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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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2015 postreply
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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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Play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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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2015 postreply
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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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法庭辦公室谘詢一下就好
-我也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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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2015 postreply
19: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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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的法律不一樣。。。
-landlord_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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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2015 postreply
21: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