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處理方法是否“合理”,要看租約裏的內容,如果是month-to-month,一般法律規定房東和房客必須在租約結束前30天通知對方。就是說:
1. 如果要求房客在2/1/2015前搬走,房東必須在1/1/2015前通知房客
2. 如果想在2/1/2015前搬走,房客必須在1/1/2015前通知房主
那麽,如果房客在1/5/2015通知房主不想續約,理論上房主可以要求房客付房租付到2/5/2015。
但是房客沒有必要主動付到2/5/2015。因為這五天的延遲,房東也有責任。房客早傾向於續約了。之所以決定那麽晚,是因為房子要被拍賣而房東不告訴房客真相,造成房客不知道如何是好。房主的錯誤行為LZ以前一再陳述,不在這裏重複。
所以,好的基督徒應該誠實地付完租約要求的,沒有必要多付那幾天房租。用非宗教的法律邏輯來說,就是隻要自己的手幹淨,就不怕對方來索賠。
下次不要這樣為對方的錯誤付錢。主隻要求公正,省下的錢交給教堂就好了。
如何又省錢又當好基督徒
本帖於 2015-01-10 21:04:41 時間, 由版主 檸檬椰子汁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