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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個建議立意很好,但是有可能後患無窮,因為如果樓主在房屋法拍前搬離,現任的房東可以玩她到死,簡單的說,現任的房東可以將其欠租的行為告上當地小額庭建立一個債務與債權的案件,同時將這個欠租報給 credit bureau, 這會給她找到無窮的麻煩. 同時房東可以合法 hold 住押金,也就是說,樓主最壞的情況是她需要麵對一個訴訟,有可能需要負擔最後一個月的租金與一切法律訴訟所需,(房東可以找律師代表,所有的費用未來由樓主來買單),同時合法 hold 住押金,一直到案件解決,而樓主同時必須麵對信用分術因此而降低的風險,對了,房東還可以要求樓主負擔多一個月的租金,因為這是月租,樓主沒有依規定於 30 天之前以書麵通知房東她要搬遷,所以租約可以延續到二月交屋前.......

這是為什麼老貓建議樓主需要考慮交租,因為這保證她立於完全沒有違約的情況,日後不論如何,她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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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角度,利益,法律,原則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37 bytes) () 01/09/2015 postreply 04:45:44

原來是這樣。多謝 -Manymore- 給 Manymore 發送悄悄話 Manymore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09/2015 postreply 15: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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