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ommate 星期日淩晨1:30 和我簽了協議, 星期日下午4:00以前搬走, 但是到了星期日早晨, 他又告訴我, 他不想搬走. 當時氣得渾身發抖, 感覺心髒上有塊石頭, 就去推他, 當時大家都特別氣憤, 所以最輕微的接觸都被認為是攻擊, 我打了他3下, 他跑出公寓. 我跟著出去, 門口有把雪鏟, 我就抓在手上, 單手, 鏟子朝下, 罵了他一句, "滾出我的公寓",我立即返回了公寓, 我在公寓外麵呆的時間不超過10秒鍾. 回來以後, 我把雪鏟放在鎖下麵,這樣他有鑰匙, 也不可能進來.
我先給同學打電話, 他們先來, 警察後來, 就把我送到監獄. 他們起訴我,
Aggregated assault simply assault, harassment
我想我是肯定可以推翻加強攻擊的指控, 因為我根本就沒想用它打他, 隻是想頂住門,不讓他進來. 現在我們都平靜下來, 同學們都幫忙, 如果他不在指控我, 公訴仍然指控我, 能定我罪嗎? 如果我被定簡單攻擊, 對我申請綠卡有關係嗎?
還有他說雪鏟是金屬的, 但是實際上它是塑料的, 這一點寫在 to wit 下麵, 對我有利嗎? 當時現場隻有我們兩個人, 我有希望 no guilty 嗎?
現在非常後悔, 非常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