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的把戲,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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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的情況屬實:一個造謠者向第三者說關於你的假消息,唯一需要的是你證明你有損失。

法律規定關於一個人性生活和工作名聲的謠言,法律認為明顯地造成了原告的損失,不需要原告提供其他有損失的證據。但是說你"想和一個男老板睡覺",又沒有說你“已經”和男老板睡覺,是否屬於明顯的損失,還有一搏。說“誰喜歡誰”這種謠言,典型的高中生的幼稚行為。

另外,起訴後,你作證說被告說了謠言,被告自己作證說她沒有說,1:1不能判決。關鍵就在於那個第三者(或者你能夠找到另外的第三者)作證到底說了沒說。具體勝算多大,估計你自己都知道。

最後,你到底要什麽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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