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CLOSE 10 個月後發現屋頂漏水, PLYWOOD已經爛掉了。”
你自己住了十個月才發現,如何能證明賣方賣以前知道這個缺陷?
“找GENERAL CONTRACTOR來看,說已經漏了超過一年了,應該是前屋主刻意隱瞞不報,”
“應該”這兩個字,是一個邏輯跳躍。人家說漏過一年,不一定能說明前屋主知道。
“他在地下室還用FOAM把潮濕的BEAM掩蓋起來。”
屋頂漏和地下室什麽關係?你的邏輯又有跳躍。
“另: 我的 HOME INSPECTOR (SAM HUNG, 在新澤西執業) 什麽也檢查不出來,哎,慘痛教訓, INSPECTOR一定要找好。”
現在對方有了鐵證,說Inspector Hung沒有發現漏水,所以沒有漏水,Hung的報告就是對方沒有問題的鐵證。。你說Hung失職,要拿出證據來,否則你要怎麽樣?
這些都不需要律師分析,任何一個明白的人都可以告訴你的答案。